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共有二十六个条款,民法典选择性吸收和汇编现行《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亦有个别条款的新增,整体内容上有所扩容,具体规范和指引理念上也有不少变化。增加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规定,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因买卖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责任分配,明确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视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